以案为鉴 | 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 2022.10.01
  • 基层动态

个别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我放任、麻痹大意;有的明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仍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还有的存在“地方小、人情熟,不怕被查”的特权思想。事实证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身份不是护身符,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


本期通报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原局长、主任李宏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3月12日,李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2月15日,李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22年5月,李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二:宣城市生物工程学校原副校长汪荣华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9月18日,汪荣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1月20日,汪荣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6月,汪荣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三: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原四级主任科员丁绪峰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8月20日,丁绪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11月24日,丁绪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6月,丁绪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四:池州市东至县花园乡原副科级干部倪锦平醉酒驾驶问题。

2020年12月20日,倪锦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10月14日,倪锦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6月,倪锦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从以上4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看,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对酒驾醉驾问题明知故犯,没有真正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既有“自己人不会查自己人”的特权思想,更有“不太可能正好遇到”的侥幸心理,其根源是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置若罔闻。“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党纪国法是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在党纪国法面前,公职人员的身份绝不是挡箭牌,领导干部的头衔更不是护身符。
学院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看待酒驾醉驾问题,时刻保持自觉性、警惕性、纪律性,带头从思想上行动上对酒驾醉驾行为说“不”,严守纪律规矩红线,做严格遵规守纪的模范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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